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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矿山整治,上百个石材品种受影响

作者:liliwi 时间:2018-09-22
 
近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将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
 
  据了解,在矿山方面,《行动计划》要求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
 
 部分地区矿山退出、禁止新建 
 
  河南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
 
 手续缺失、违规生产一律立即停产整治 
 
  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
 
  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规定时间整治不达标一律关闭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
 
  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整治不合格强制关闭 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对于符合政策性关闭并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露天矿山,矿区范围内已缴纳价款或出让收益部分,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退还价款或出让收益。
 
  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禁止小型砂石矿山 新矿山年开采规模100万吨/年以上 
 
  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
 
  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提高部分矿产的准入要求,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残留山体可以再次出让 进行治理性开采 
 
  对建筑石料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并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开发式治理。
 
  开发式治理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
 
 禁止一刀切 防止价格暴涨 
 
  抓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
 
  对郑州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严格环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老矿山、老矿区进行升级改造,允许矿区间距300米以内的相邻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划定统一的矿区范围,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并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确定继续实施开发的主体,保障经济发展基本需要。